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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1927号

廖建平与钟平、钟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建平,钟平,钟崇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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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927号原告廖建平,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吴金盛,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平,男,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钟崇山,男,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建平与被告钟平、钟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可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建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廖建平负担。

审 判 长  林权斌

审 判 员  林丽红

人民陪审员  李林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启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