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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288号

赖鹤五与恩施州新禹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鹤五,恩施州新禹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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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赖鹤五。被执行人恩施州新禹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恩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N。法定代表人彭南亚,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8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恩施州新禹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恩施州新禹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湖北省华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执行人恩施州新禹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恩施州新禹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省华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爱民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