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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字第452号

郭国春与万德旗、胡仔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国春,万德旗,胡仔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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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郭国春,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万德旗,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胡仔明,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昌县。关于郭国春申请执行万德旗、胡仔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