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民初267号
原告:浙江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该公司董事长。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金志勇、陈君巧,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小青,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军平,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5元,减半收取3432.5元,由浙江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柴先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程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