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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603号

王瑞霞与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高家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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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霞。被执行人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高家庄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王瑞霞与被告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高家庄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七���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