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友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耀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雪棠。
原审
被告:苍南县豪丰净水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昌禅乡中岙村乒乓岭8号。
法定代表人:郑友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郑友招。
原审
被告:苏苗好。
原审
被告:苏苗丹。
上诉人郑友足为与被上诉人朱耀志、许雪棠、原审被告苍南县豪丰净水剂有限公司、郑友招、苏苗好、苏苗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郑友足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友足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友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良岳
审 判 员 何士锋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项道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