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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2886号

朱耀志、许雪棠与郑友足、苍南县豪丰净水剂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郑友足,朱耀志,许雪棠,苍南县豪丰净水剂有限公司,郑友招,苏苗好,苏苗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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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友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耀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雪棠。

原审

被告:苍南县豪丰净水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昌禅乡中岙村乒乓岭8号。

法定代表人:郑友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郑友招。

原审

被告:苏苗好。

原审

被告:苏苗丹。

上诉人郑友足为与被上诉人朱耀志、许雪棠、原审被告苍南县豪丰净水剂有限公司、郑友招、苏苗好、苏苗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郑友足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友足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友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良岳

审 判 员 何士锋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项道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