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张光春,总经理。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郭道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道军。被执行人郭得祥,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诉焦作市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郭道军、郭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赵菊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