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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财保152号

李龙与秀山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3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龙,秀山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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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52号申请人李龙,男,土家族,1988年7月1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被申请人秀山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松华,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号。

申请人李龙与被申请人秀山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龙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秀山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渝HA0X**楚飞牌中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额为80000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李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秀山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渝HA0X**楚飞牌中型专项作业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李龙负担。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