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649号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涛,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崇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