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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6292号

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292号原告黄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隋某,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考虑决定撤诉,故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关 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