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292号原告黄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隋某,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考虑决定撤诉,故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关 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