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820号
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崔生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凤娟,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胜伟,男,汉族,现住安图县。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