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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1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大地飞歌量贩式KTV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春市宽城区大地飞歌量贩式KTV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静宇,该协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大地飞歌量贩式KTV酒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经营者杨帅,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大地飞歌量贩式KTV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299号。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大地飞歌量贩式KTV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晶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 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