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张静.
被执行人:时明英.
被执行人:张家雷.张静申请时明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淅厚民初字第1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淅厚民初字第10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肖长阁执行员 王书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冠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