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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执449号

张静与时明英、张家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静,时明英,张家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张静.

被执行人:时明英.

被执行人:张家雷.张静申请时明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淅厚民初字第1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淅厚民初字第10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肖长阁执行员  王书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冠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