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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0403号之二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与杭州阿萨实业有限公司、王武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杭州阿萨实业有限公司,王武江,童雅刚,童正刚,杭州萧山雪中情羽绒服饰有限公司,陈红,杭州雅森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4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李关水。被执行人杭州阿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武江。被执行人王武江。被执行人童雅刚。被执行人童正刚。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雪中情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红。被执行人陈红。被执行人杭州雅森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童正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嘉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雅森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面积37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雅森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面积37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2)第4300003号,内容详见浙嘉华(2016)(估)他字第1607001号土地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