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902号原告冯某,南和县郝桥镇东薛屯43号,农民。被告李某,南和县郝桥镇东薛屯376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立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璐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902号原告冯某,南和县郝桥镇东薛屯43号,农民。被告李某,南和县郝桥镇东薛屯376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立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