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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902号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902号原告冯某,南和县郝桥镇东薛屯43号,农民。被告李某,南和县郝桥镇东薛屯376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立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