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行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笑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志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水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飞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美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爱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丽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少兵。原审第三人吴兰仙。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丰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永丰街道大塘路。法定代表人项荣鲁,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吴笑华因吴志军等7人诉广丰县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以及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笑华以其与吴志军等7人之间的纠纷最好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吴笑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郑红葛
代理
审判员 洪发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楼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