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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行申46号

吴笑华与吴志军、钟水英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笑华,吴志军,钟水英,吴飞火,吴美仙,吴爱仙,吴丽仙,吴少兵,广丰县城乡规划局,吴兰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行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笑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志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水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飞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美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爱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丽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少兵。原审第三人吴兰仙。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丰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永丰街道大塘路。法定代表人项荣鲁,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吴笑华因吴志军等7人诉广丰县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以及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笑华以其与吴志军等7人之间的纠纷最好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吴笑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郑红葛

代理

审判员  洪发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楼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