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桂林,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法定代表人纪静,该公司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袁桂林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384000元(计算至2016年5月14日)、迟延履行利息36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40元、承担执行费14240元,合计1241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1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君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