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158-1号申请人闫书霞,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红军,男,1971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帅,男,成年,住新郑市新村镇岗坡**号。申请人闫书霞与被申请人王红军、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王红军交纳担保金12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学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