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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财保158-1号

闫书霞与王红军、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书霞,王红军,李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158-1号申请人闫书霞,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红军,男,1971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帅,男,成年,住新郑市新村镇岗坡**号。申请人闫书霞与被申请人王红军、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王红军交纳担保金12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学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