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张竞文,女,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被执行人高萍,女,汉族,江苏省六合市人。关于高萍诉张竞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大中民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高萍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竞文商铺占用费8462.03元。权利人张竞文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高萍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竞文商铺占用费8462.03元。执行中,因在本院执行的(2015)大执字第459号执行案件中,张竞文应支付给高萍执行款70000元与诉讼费875元,合计70875元。现两案合并执行,本案应付的执行款8462.03元,在(2015)大执字第459号执行案件中扣除,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与本院(2015)大执字第459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本案应支付的执行款在该案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大中民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雄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