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329号原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胡某乙,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判员 叶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