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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329号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329号原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胡某乙,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判员  叶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