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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执235号

遂宁市邦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李泽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遂宁市邦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泽富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邦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贤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泽富,男,生于1959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居民。遂宁市邦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李泽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遂中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邦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泽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邦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泽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邦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遂中民终字第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杰

审判员 张宗建

审判员 陈良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松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