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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200号

高印山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印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200号原告高印山,农民。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敬朋,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印山诉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印山撤回对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印山负担。

审判员  李燕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