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荣,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王艳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学荣与被执行人王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学荣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艳峰履行给付28.29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3.00万元,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