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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699号之二

黄远富申请执行胡善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远富,胡善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6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远富。

被执行人:胡善福。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黄远富申请执行胡善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664825元,执行费19048元。由于被执行人胡善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善福所有的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三江村六社有一宗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新都国用(2005)字第XXXX号,使用权面积352.82㎡;被执行人胡善福竞拍取得的现登记在第三人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竹友场镇的一宗划拨仓储用地、办公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新都国用(2006)第XXXX号,使用权面积3402.83㎡;被执行人胡善福以成都市新都区大洪通铁厂名义登记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忠义八社的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新都国用(2005)第XXXX号,使用权面积1957.96㎡,抵押权人成都诚鑫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善福以成都市新都区大洪通铁厂名义登记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忠义二社的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新都国用(2009)第2XXXX号,使用权面积1435.80㎡,抵押权人成都市新都区拓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查封财产正在处置之中,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并案处理,将(2016)川0132执695、696、697、698、699、700、701、702、703、723号十件案件并入(2016)川0132执694号案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69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2016)川0132执694号案件处置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一并分配,不足部分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