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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460号

卢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460号原告卢某某,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某某,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邱于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晓燕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