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112号原告谭某某,女,1980年出生,土家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夏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立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