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273号原告杨磊,居民。被告周兵兵,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磊诉被告周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军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杜宏虹
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