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814号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茶叶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胡智慧,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杨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杨晓明已交清所欠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晓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晓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湘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马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