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940号原告恒信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B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48864641。委托代理人刘文芳,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511951711。委托代理人高家林,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510979885。被告秦皇岛中兴恒和北斗卫星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数谷翔园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098473198N。负责人郭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宁爱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信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中兴恒和北斗卫星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信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信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