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11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谢义益,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志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学兰 来源: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11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谢义益,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志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