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4063号原告天津中天证照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新家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572142X2。法定代表人张连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悦,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玉宇营养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开发区双港镇北京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5965556K。法定代表人邢维颖,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尔复,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天津中天证照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玉宇营养餐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由
代理
审判员窦立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悦,被告委托代理人苏尔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印刷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制作食品外盒。合同约定原告按照样稿之要求定作印刷品,付款方式为开始制作之日起支付价格总额之30%,小样确定后支付20%,余款50%于交货当日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为被告制作食品外盒。2015年8月28日经原、被告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2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呈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2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首先,被告欠付原告货款,但是因公司搬迁资料找不到及经手人离职,无法确认具体欠款数额。其次,如双方没有诉讼的话,原告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催款,如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合理的行为应是事先书面催款,而不能直接起诉。最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是很明晰,被告只能推断60000元的发票针对的业务额属实,其他的业务无法确认。原告就本案共同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签订的印刷合同书1份,证明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委托原告制作食品外包装盒,双方就付款方式等其他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原告已经依照被告要求制作食品包装盒并交付完毕,被告应按照约定付款。2、送货单13张,证明原告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为被告提供食品外包装盒,经被告确认已经收货。3、增值税发票、询证函各1份,证明2015年8月28日,原、被告就双方往来账款予以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02800元。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产品的规格、尺寸、单价、总价等,但印刷合同书中并没有这样的明确约定。对原告证据2中有王春荣、南格林签字的送货单的真实性认可,其他送货单中签字的人员其签字无法辨认,要么被告不认识,因此被告不认可。对原告证据3中发票的真实性认可,对原告证据3中询证函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但不要求对询证函中被告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此外,询证函的文字表述不严谨,不能显示出具体的业务内容。被告就本案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证据1,被告认可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3的发票,被告认可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3的询证函,被告虽无法确认真实性,但未对询证函中被告印章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故本院推定该印章属实,并确认询证函的真实性。原告证据2的送货单,有原告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原、被告诉辩,结合对证据的认定,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底,原、被告签订印刷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印刷食品外包装盒,付款方式为开始制作之日起支付价格总额之30%,小样确定后支付20%,余款50%于交货当日付清。印刷合同书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02800元的食品外包装盒,并于2015年5月13日开具了金额为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5年8月28日,原、被告订立询证函,确认截至该日,被告欠付原告已开票货款60000元,已送货未开票货款42800元,共计102800元。被告至今尚未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印刷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共购买原告印刷的价值102800元食品外包装盒,且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应当依约支付欠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天津玉宇营养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中天证照印刷有限公司货款102800元。如被告天津玉宇营养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被告天津玉宇营养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窦立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