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1869号原告刘建南。被告刘海忠。委托代理人刘海余。委托代理人陈伟,系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南与被告刘海忠取水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南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南撤回对被告刘海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建南承担。
审 判 长 邹 文助理
审判员 陈岁红
人民陪审员 阳惠堂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