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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1869号

刘建南与刘海忠取水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取水权纠纷
当事人
刘建南,刘海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1869号原告刘建南。被告刘海忠。委托代理人刘海余。委托代理人陈伟,系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南与被告刘海忠取水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南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南撤回对被告刘海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建南承担。

审 判 长  邹 文助理

审判员  陈岁红

人民陪审员  阳惠堂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