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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民终500号

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冰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冰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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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管委会办公楼三楼312室,组织机构代码74004460-7。

法定代表人:戴志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宽,男,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冰冰,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冰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1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乌建英

审 判 员  易 平

审 判 员  周 全审判���罗丹杏

代理

审判员  荆 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