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1618号
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3。
法定代表人:杜振祥。
委托代理人:李津,系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美珍,身份信息不详。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