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64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