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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1280-2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建清、庞桂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建清,庞桂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280-2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建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建清,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建清。被执行人庞桂云。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建清、庞桂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AA12110059ABX的《租赁合同》于2014年12月25日解除;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返还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涨力辊组5台、锌锅1台、卷取机1台、气刀装置1台、沉没辊装置1台、2#镀锌生产线带钢辐射管退火炉系统1套、活套小车2台、清洗设备1台、开卷机1台、开卷机1台、前活套1台、后活套1台、五辊矫直机2套、1500mm卷取机1台、焊前焊后夹送2台、卷机前夹送1台、碱洗系统1台、镀锌线卷取EPC1套、1#2#涨力辊2台、3#4#涨力辊2台、1#纠偏辊1台、制氮机2台、氮气纯化装置2台、氮分解制氢带纯化装置2台、锌锅1台、气刀装置1台、沉没辊装置1台、工频有芯感应陶瓷锌锅1套、蓄热式燃烧系统设备1批;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支付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90000元;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支付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03265元;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建清、庞桂云对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追偿;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4元,减半收取7612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10482元,由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建清、庞桂云负担。因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建清、庞桂云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000877元,执行费124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苏建清、庞桂云名下有车辆信息登记,已被查封,未能找到车辆进行扣押。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常熟市支塘镇凯诚路1号房产、被执行人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南园区7幢房产、常熟市支塘镇凯诚路1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房产,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本案已查封,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并确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商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张 弛执行员  孙榕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