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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4号

刘洋与张玉丽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洋,张玉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刘洋,男。

被执行人:张玉丽,女。本院在执行刘洋与张玉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张玉丽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兴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