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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执118号

傅斌全与黄福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斌全,黄福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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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傅斌全,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黄福友,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傅斌全与被执行人黄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光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16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傅斌全已于2015年4月25日将该债权转让给了案外人吴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傅斌全在申请执行前已将对被执行人黄福友的债权转让给了���外人吴建,双方就债权转让达成了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傅斌全非本案适格申请执行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国平

审判员  邱卫平

审判员  李绍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明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