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波,被执行人李小彬,张洪波申请李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乐民初字第7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洪波于2016-5-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乐民初字第75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