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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90号

张洪君与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贾郁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洪君,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贾郁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90号原告张洪君。被告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郁琼。被告贾郁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君诉被告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贾郁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君撤回对被告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贾郁琼的起诉。诉讼费865元(原告已垫付)退回。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潘显波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卜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