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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终1060号

周君与李绍亭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周君,李绍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终1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栋林,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亭,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吕刚,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君因与被上诉人李绍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要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袁长伟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王 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