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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575号

范宗银与董华羊、黄才太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范宗银,董加羊,黄才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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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575号原告范宗银,村民。被告董加羊,村民。被告黄才太杰,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宗银与被告董加羊、黄才太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宗银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宗银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宗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19元,由原告范宗银负担。

审 判 员 :余存同

人民陪审员 :韩常忠

人民陪审员 :李守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南海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