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575号原告范宗银,村民。被告董加羊,村民。被告黄才太杰,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宗银与被告董加羊、黄才太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宗银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宗银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宗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19元,由原告范宗银负担。
审 判 员 :余存同
人民陪审员 :韩常忠
人民陪审员 :李守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南海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