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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行审110号

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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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21行审110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马登永,该局局长。本院收到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毛国土资罚字[2014]第16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相关材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据、依据证明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程建贵

审判员  付新凤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