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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400号

陈玉霞与高建国、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玉霞,高建国,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400号

原告:陈玉霞,195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周瑞龙,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国,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张八岭岭南村滁州市。

被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其余情况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55050D。

负责人:王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霞诉被告高建国、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鉴定时机未到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霞负担。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露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