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林某某,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某某给付彩礼款人民币13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产,申请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初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生效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鄢凤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