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郭青振,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随英,女,1959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浩东,女,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郭青振申请执行王随英、吴浩东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三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王随英、吴浩东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