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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115号

郭青振与王随英、武浩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青振,王随英,武浩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郭青振,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随英,女,1959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浩东,女,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郭青振申请执行王随英、吴浩东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三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王随英、吴浩东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