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2592号原告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东街1号院北楼234室。法定代表人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建国,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被告刘春华,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要求刘春华交纳2014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B2小区X-X-XXXX房屋的物业管理费4801.2元,生活垃圾清运费90元,楼道公共照明费60元,共计4951.2元。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
判决如下:刘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二日至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期间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B2小区X-X-XXXX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楼道公共照明费共计四千九百五十一元二角。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春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韩晓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妍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