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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唐民一初字第1583号

陈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唐民一初字第1583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邱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香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