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唐民一初字第1583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邱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香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