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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00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周美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周美东,何绪翠,许明超,袁新芳,亓传海,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超泰贸易有限公司,莱芜市美亿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周美东,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莱芜市美亿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何绪翠,女,1966年2月5日生,汉族,莱芜市美亿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许明超,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莱芜市超泰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袁新芳,女,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莱芜云海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亓传海,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莱芜云海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法定代表人袁新芳,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超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法定代表人许明超,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美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周美东,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美东、何绪翠、许明超、袁新芳、亓传海、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超泰贸易有限公司、莱芜市美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29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美东除被法院依法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29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