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2民初177号原告刘平雅,男,汉族,住尖扎县马克唐镇。
被告于建国,男,汉族,住尖扎县马克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雅诉被告于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雅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平雅称被告已支付全部拖欠款项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平雅承担。
审判员 赵永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国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